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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苏政教育怎么样(2022年江苏扬州社保缴费标准)

时间:2023-05-27 作者:admin666ss 点击:7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扬州苏政教育怎么样】,以及【2022年江苏扬州社保缴费标准】的知识点。如果您能从中获取启发,那就是我们开心的事了,现在开始吧!

扬州苏政教育怎么样,2022年江苏扬州社保缴费标准?

2021-2022年扬州市社保缴费基数档次、标准

扬州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会在每年7月根据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是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等文件而进行的。

扬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本人2017年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9935元/月确定,下限3125元/月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江苏扬州灵活就业退休年龄?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或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对退休年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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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省、市级财政对我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市区分担标准见《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申领和兑付省、市级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级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省级财政补贴标准见《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1、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3.5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3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辆;

燃料电池车乘用车12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财政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我市推广实际再行确定补贴标准。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区(原五县)按照“市区(开发区)分担”原则,给予15%补贴。

三、省、市级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省、市级财政补贴流程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领,省级财政拨付到市级财政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补贴,由市财政拨付到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含开发区,下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区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省市区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二)省、市级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申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一)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及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证复印件(见附件4)。

(三)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区要根据《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4.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换电设施)

6.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系表

7.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

ps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省财政对纳入全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市(以下简称推广应用城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5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

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

此外,清洁能源汽车(LNG客车、货车)2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省财政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省推广实际再行确定。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予15%补贴。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各推广应用城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五、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推广应用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扬州苏政教育怎么样(2022年江苏扬州社保缴费标准) 热门话题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各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九、推广应用城市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264省道建设?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264省道、331省道断头路建设的建议》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64省道、331省道是《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苏政办发〔2012〕188号)中规划的苏中、苏北腹地的两条重要干线公路。264省道扬州段已建成通车;264省道淮安段尚未开工建设。331省道宝应段于2017年开工建设,预计2020年将建成通车;331省道金湖段尚未开工建设。

二、264省道淮安段,路线起于淮安区施河淮扬两市交界处,接已建成的264省道扬州段,止于涟水县五港淮连两市交界处,接拟建的264省道连云港段,路线全长约69公里。264省道淮安段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均已获得批复。264省道淮安段分为淮安区段、涟水县段分别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目前,涟水县段生态红线调整方案已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待批复后开展用地手续报批工作。淮安区段35公里的用地手续已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已批复淮安区段农用地转用(苏政地〔2020〕92号),正在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三、331省道金湖东段,路线起自金湖县与宝应县交界处,止于与344国道金宝南线交叉处,路线全长约27公里,按照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已获批复。土地规费暂未缴纳,用地也暂未获批,项目暂未开工建设。

四、我厅将督促淮安市2020年开工建设264省道淮安区段,积极协调淮安市推进331省道金湖东段用地报批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打通市际“断头路”。

感谢您对江苏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并恳请您继续为江苏交通出谋划策和大力支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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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苏政 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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